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苏州市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市科协)为加强对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学会)的管理与服务,促进学会的改革和发展,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会管理的目标是增强学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自觉性,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工作方针;将学会建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学会自身发展规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社会团体;更好地为广大会员和科技工作者服务,为促进我市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市人民科学文化素质服务。
第三条 市民政局是学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市科协是学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挂靠单位是学会办事机构的管理部门。
第四条 市科协依照国家有关社团政策、法规及科协章程,对学会实施管理、指导和服务。根据学会学科类别、活动领域和实际状况,对学会实行分类、分级、分层次管理和指导。
第五条 学会在宪法、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学会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市科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科协章程,维护学会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市科协对学会的组织建设及活动情况定期进行检查、督促、考核,对先进学会及专兼职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关条例和科协章程的学会,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改正,直至注销。
第二章 组织建设
第七条 学会成立的基本条件:
(一)承认《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二)按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依法登记。
(三)拥有学科带头人以及50名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科技工作者,具有跨行业、跨部门、跨单位的性质,有规范的学会名称,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学会办事机构有挂靠单位,不与市科协已有的学会重复。
(四)经常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和科普活动,有利于我市经济建设、社会和科技事业的发展。
第八条 学会成立的审批程序:
(一)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向市科协提出申请,并提供学会章程、筹委会名单、会员组成结构、办公场所使用证明、经费来源说明等有关材料。
(二)经市科协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市科协常务委员会批准,经市民政局登记后方可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新建学会理事会副秘书长以上成员名单须上报市科协,经批准后,理事会正式成立。
第九条学会的改选换届:
(一)学会必须根据学会章程的规定,按期进行改选换届。换届前一个月,向市科协报告筹备情况。新一届理事会和理事长、秘书长候选人名单,须经市科协审议同意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按民主程序产生。
(二)学会理事长应由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的专家或领导担任,任期不超过两届,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岁;学会秘书长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55岁。超过任职年龄的,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市科协批准、市民政局同意后方可任职。
(三)会员代表大会闭幕一个月内,向市科协上报新产生的理事会组成人员名单,市科协批复后,理事会正式成立。
(四)学会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上所做的工作报告,应对本届理事会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对今后工作提出计划建议。
(五)学会制订或修改章程必须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经市科协审核同意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六)学会延期换届须经学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并征得市科协同意。
第十条 会员的管理和服务:
(一)会员应做到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会员的权利为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学会工作的建议权和批评权,有参加学会活动和取得学会有关资料的优先权;会员的义务为遵守学会章程,执行学会决议,参加学会各项活动,完成学会所委托的工作,按规定缴纳会费。
(二)建立健全会费制度。学会应制订会员会费收取、使用和管理的规章制度。
(三)建立健全会员电子档案信息库,发挥会员作用,建设会员之家。
(四)重视会员结构的优化,积极发展新会员。注重吸收年轻会员、民营企业会员、“海归”会员,优化学会人才结构。学会发放会员证,应统一使用由市科协制作、盖有市科协钢印的会员证。
(五)加强与会员以及本专业(行业)科技人员的联系和沟通,了解掌握会员状况和动态,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举荐优秀人才,建设科技人员之家。
第十一条 学会办事机构:
(一)学会的办事机构在学会理事会领导下进行工作,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学会签署重要文件或协议,需经理事会讨论同意后,由理事会授权学会理事长代表学会签署。
(二)学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人事管理,由其编制所在单位管理负责;鼓励有条件的学会探索采取新的用人机制。
(三)学会办事机构的外事工作,接受理事会的领导和管理,并接受市科协或挂靠单位外事部门的指导。
第十二条 学会财务和资产管理:
(一)学会应办理银行开户手续,按《行政事业性收据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收据;学会财务要有专人负责,实行“一支笔”审批原则,并建立财产登记制度。学会财务接受市科协的监督检查,按照市科协的要求定期上报学会财务报表。
(二)暂时没有条件开设银行帐户的学会,其财务应由市科协学会服务中心代管。
(三)学会可接受国内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捐款等,捐款的使用必须经理事会集体研究、审批。
(四)学会接受境外捐款须事先向市科协和挂靠单位请示。
(五)学会资产发生转移时,应得到理事会批准,接受市科协和挂靠单位的审计。
第十三条 学会的注销:
(一)由于学会的分立、合并、自行解散或违纪违法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表决多数通过;注销材料报市科协核查,经审计后,由市民政局办理注销手续。
(二)学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在市科协和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用于与学会宗旨相符的事业。
第三章 学术交流
第十四条 学会组织学术活动应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发扬学术民主,反对学术腐败,鼓励科技创新,促进学科发展,促进科学普及,促进人才成长。
第十五条 学会应根据苏州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会员需求和学科发展需求组织学术活动。积极组织会员参加“苏州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评选”和“苏州市学术年会”等全市性活动;积极引进、举办或承办跨学会、多学科、高层次、综合性的国内外学术活动。
第十六条 鼓励学会编辑出版学术刊物,建立学会网站,加快信息化建设,探索建立适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新型学术交流平台,不断拓宽学术交流渠道,提高学术交流的质量和效率。
第十七条 学会应面向广大会员和科技工作者举办各种形式的学术讲座、专业报告会、各类培训班、研讨班、函授,做好会员的知识更新和继续教育工作。
第十八条 学会组织涉外学术活动,须报市科协和具有外事审批权限的挂靠单位审批。学会同境外组织合作开展交流活动,不得涉及国家机密、非对外开放地区、国家主权、领土完整,以及人权、少数民族、宗教、意识形态等社会科学领域的问题和国际上的敏感问题,不得接受境外反华反共政治团体和宗教团体的资助。举办超越学会章程规定的活动,需报市科协或挂靠单位审批。
第四章 科普活动
第十九条 以提高全民科学素质为目标的科普工作是学会的主要任务之一。学会要根据苏州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社会不同层次人群的需要,以提高市民科学素质为目标,结合本学科、专业的发展,面向社会,制定科普规划和工作计划,组织形式多样的科普活动。
第二十条 学会组织的科普活动应充分发挥学科、人才和横向联系的优势,注重科普资源和科普知识产品的开发,注重科普志愿者队伍的建设,注重运用现代信息媒体提高宣传效果。
第廿一条 学会科普工作应走社会化、群众化的道路,深入学校、社区、乡村、企业开展科普活动,建立“科普结对”、“校会挂钩”等共建关系,与有关院校、科研院所等共同创建科普教育基地等,有关方案报市科协和挂靠单位备案。
第五章 承接政府和社会职能
第廿二条 学会应发挥智力人才优势,围绕本地区、本学科、本行业发展,组织会员开展软科学课题研究、决策咨询和专家建议等活动,积极争取接受党政机关、行业或企事业单位委托开展咨询项目。学会应研究编写学会年度报告,反映本年度学科(行业)现状和成就,提出学会的分析和政策建议。
第廿三条 学会应发挥专业特长,开展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活动,积极组织优秀科技成果参与“双杯奖”竞赛、“厂会协作”等科技活动。
第廿四条 学会应积极争取挂靠单位对学会工作的支持,争取接受并承担与学会业务性质有关的任务。
第廿五条 学会要通过为社会提供知识产品和智力资源服务,履行学术团体的社会职能,积极争取承担或参与技术事故、技术争议的评估仲裁,技术标准和规程制定,技术开发和成果鉴定以及科技咨询、继续教育、就业培训等政府和社会工作,提升学会能力,塑造学术团体社会形象。
第六章 管理制度
第廿六条 百分考核制度。学会必须按时向市科协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工作计划、财务报表,参加市科协学会工作百分考核。市科协对优秀学会及学会干部给予表彰奖励;经考核合格的学会,才能参加社团年检。
第廿七条 重大活动事先申报制度。学会换届改选、变更名称及法定代表人、设置分支机构、理事长或秘书长变动、学会重点活动,承办国内外大型会议等重大事宜应事先向市科协请示或报告,经市科协同意后,按有关程序实施。
第廿八条 信息上报制度。学会应建立健全工作台账,加强档案管理,积累历史资料。学会开展各类重要活动的信息应及时以文稿、图片等形式通过网络报市科协,在市科协“苏州科技人员服务网”“苏州科普之窗”网站上发布。
第廿九条 学会应积极参加市科协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市科协交办的任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适用于市科协业务主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
第卅一条 本条例由苏州市科学技术协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