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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老专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苏州市老专家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以苏州市离退休资深老专家及各有关专业具有真才实学的领衔人物为主体,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是苏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江苏省老科协的会员单位。是中共苏州市委、市政府联系全市离退休资深老专家的桥梁和纽带。经社团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以“科教兴市”全面建设和谐社会为目标,团结广大离退休资深专家,为科技进步、经济繁荣、社会发展和民族振兴再做贡献。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苏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苏州市民政局,并接受他们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在苏州市体育场路4号。(邮政编码:215006)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令,不断更新知识,提高老专家的政治素质和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适应能力,为组织起来再做贡献夯实基础。
  (二)认真学习贯彻市委、市政府“科教兴市”战略和有关方针政策,动员广大老专家为把我市建设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而努力奋斗。
  (三)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江苏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加强科普宣传工作,开展学术交流和技术讲座,普及科学知识,努力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
  (四)组织老专家参与科技考察、决策论证、科技开发、咨询服务、工程设计与监理、新技术推广、资产评估与财务审计、社会办学和环保施工等活动,为会员提供再做贡献的条件。
  (五)鼓励会员创办领办以离退休老专家为主体,主要从事专业技术咨询服务的经济实体,增强经济实力,促进老专家协会事业的发展。
  (六)关心和维护老专家及其团体的合法权益,向党和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老专家的要求和建议。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凡承认本会章程, 具有高级职称的资深专家或具有真才实学,在本行业中视为领衔人物,已经离退休或接近离退休年龄的老专家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提交入会申请书,由一名会员介绍,经本会审核通过,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有关证件;
  (二)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
  (三)由本会办公室发给会员证并交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凡两年不交纳会费、不参加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各项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受到国家法律制裁者,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聘请本会名誉会长、顾问、荣誉会员;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应经理事会讨论决定并报市科协批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本会正、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最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常务理事和正、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变更和增补理事;
  (七)制定本会工作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审批会员的奖励和表彰工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
  第十七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四条(第二、四项除外)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须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举行两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实行会长负责制。驻会正、副会长、秘书长分工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办事机构为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可聘用1-2名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具有较好的体力、较多的精力、较强的工作活动能力;
  (三)热心老专家协会事业、具有奉献精神。
  第二十三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的会费;
  (二)单位、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三)政府财政的支持;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十六条  本会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八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同时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  审议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会章程经2006年 10 月 28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苏州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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